船上不含全氟辛烷磺酸 (PFOS) 灭火泡沫的证明指南

在 2026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首次安全设备检验*时,船上所有灭火泡沫必须不含 PFOS,且须由执行检验的验船师进行核实。

适用对象:船东/管理人、造船厂、制造商以及船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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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信息

  • 船上所有的消防泡沫(固定系统和便携式设备)必须证明为不含 PFOS,证明方式可以采用制造商声明、经认证的实验室测试,或注明不含 PFOS 状态的型式认可 (TA)/船用设备指令 (MED) 证书。无法提供可接受证明文件的泡沫必须予以更换。

  • 证明文件必须可追溯至船上实际装载的泡沫。

确保合规避免检验部分留置不能完成和/或附加授权条件签发备注。以下为合规证明方式的简要总结。本资讯是我们 2025 年 11 月发布资讯的后续跟进(请参阅“参考文献”下的链接)。

*“首次检验”是指《货船安全设备证书》、《货船安全证书》、《客船安全证书》或《高速船安全证书》的首次年度检验、定期检验或换证检验。

证明灭火泡沫不含 PFOS的要求适用于船上所有类型的泡沫,即固定系统和便携式设备。

简而言之,有三种方式可以证明泡沫不含 PFOS:

  1. 由泡沫制造商提供不含 PFOS 声明。

  2. 可由经认证的实验室按照公认标准对泡沫进行取样和测试,并通过实验室检测报告确认泡沫中的 PFOS 浓度低于 10 mg/kg(按重量计 0.001%),从而得出其不含 PFOS 的结论。

  3. 虽然并非强制要求,但泡沫的型式认可 (TA) 船用设备指令 MED证书上可能会注明其不含全氟辛烷磺酸 (PFOS)。如果是这种情况,则视为等同于不含 PFOS 声明。

如果无法成功提供上述任何一项,则需要将该泡沫更换为不含 PFOS 泡沫,并提供符合上述 1)、2) 或 3) 要求的证明文件。

为使 DNV 验船师能够核实 PFOS 证明文件与船上实际装载的泡沫相符,该文件必须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追溯至所使用的泡沫。此类信息可能包括制造商、泡沫类型、生产日期/批号,以及相关的 TA/MED 证书参考信息。此外,船上装载的泡沫的标识和文件必须包含充足的信息,以证明其可追溯至 PFOS 证明文件。

DNV 准备了一个模板,供制造商用于编制不含 PFOS 声明。模板已随附在本资讯中。此模板并非强制使用,仅作为辅助确保您提供必要信息。

如需了解关于追溯性要求、相关法规参考、更换泡沫指南等更多信息,请阅读我们之前发布的资讯(见下文参考文献)。

建议

To avoid follow-up actions, Conditions of Authority or part-held surveys, preparation should start early to ensure the necessary documentation for all foams on board is in place before the survey.

参考文献

DNV 技术与法规资讯 2025 年 11 月第 37 期: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灭火介质中禁止使用 PF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