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重新审视净零框架
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 (MEPC 84) 就净零框架 (NZF) 进行了广泛讨论。这是自 2025 年 10 月特别会议休会以来,首次就此议题展开讨论。尽管在设立基金等关键要素上存在分歧,但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同意继续就修订后的框架进行讨论,以确保达成共识。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还在支持净零框架的关键技术指南方面取得了进展。作为压载水管理 (BWM) 框架审查的一部分,会议批准了《压载水管理公约》的修正案,强化了检验及其他强制性要求。
适用对象:船东、船管、船用发动机和压载水处理系统制造商,以及燃油供应商

通过强制性文书修正案
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 VI 的修正案,将东北大西洋确定为硫氧化物、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该排放控制区涵盖格陵兰、冰岛、法罗群岛、爱尔兰、英国、法国、西班牙和葡萄牙的专属经济区 (EEZ) 及领海。相关修订案还包括明确关于数据收集系统 (DCS) 数据报告和数据可访问性以及船用柴油发动机使用多种发动机运行工况的规定。
相关修订案将于 2027 年 9 月 1 日生效,0.10% 的硫含量限值将在 12 个月后生效。氮氧化物 Tier III 发动机认证要求适用于 2027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若无建造合同,则适用于 2027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建造(安放龙骨)的船舶,或者 2031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交付的船舶。
压载水中的有害水生生物
批准对《压载水管理公约》的修订
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批准了《压载水管理公约》的修正案,强化了检验及其他强制性要求。修订后的条款通过引入残留活性物质年度抽样检测(如适用)以及中期和换证检验时的生物测试(旨在验证是否符合 D-2 排放标准),完善了第 E-1 条。检验还应确认压载水管理系统已正确安装且维护得当,包括核查维护记录。关于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故障以及实施经批准且有明确时限的纠正措施的现有要求也得到了强化。
对 D-2 排放标准的修订将已确立的最大允许排放浓度 (MADC) 纳入到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排放监管要求中。因此,作为 D-2 合规的一部分,中期和换证检验必须核实压载水管理系统是否在批准的最大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范围内运行,且任何超标情况现均可视为违反排放规定。
更新了型式认可证书格式,删除了对已淘汰的 D-1 标准的引用,并通过要求纳入认可证书编号、签发日期及型式认可机构相关信息,提高了透明度。
相关修正案需在 2026 年 11 月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5 届会议上通过。生效日期将在修正案通过时确定,但预计将于 2028 年春季生效。随着公约修正案的生效,经验积累阶段将告结束,该阶段采取的“不处罚”做法也将随之终止。
修订压载水管理计划 (BWMP) 制定导则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通过了修订后的压载水管理计划导则 (G4),该导则整合了现有的国际海事组织通函和指导文件。此次更新可确保相关程序会记录在压载水管理计划中,包括:
- 应急措施 (BWM.2/Circ.62)
- 挑战水质条件下的管理 (MEPC.387(81))
- 在适用情况下,将处理后的污水和/或生活污水暂时储存在压载水舱内 (BWM.2/Circ.82)
- 维护程序、维护计划以及对压载水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的相关引用
通过在《压载水管理公约》的强制性 B 部分引入额外规定,强化了压载水管理计划的要求。修订后导则的适用与经修订的《压载水管理公约》条文的生效相关,这些条文将在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5 届会议上通过后生效。
压载水管理审查的进展
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继续就进一步完善《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展开讨论,内容包括在强化测试水条件下的高性能测试以及耐久性测试要求。重新成立了通信小组,旨在最终敲定《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的修正案,以便在 2026 年 11 月召开的下次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上进行批准;同时继续开展修订现有指南和制定新指南方面的工作,并将向 2027 年 10 月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6 届会议进行报告。
空气污染
氮氧化物技术规则
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最终敲定并批准了《氮氧化物技术规则》的修正案草案,该草案涉及使用非含碳燃料和混合燃料的发动机认证。这些修订为氨燃料发动机氮氧化物排放的认证确立了明确的监管依据。
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还批准了关于使用多种发动机运行工况以及明确发动机测试循环的修订。这些修订适用于 2028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获得认证的新发动机组和发动机系列。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
作为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一项措施,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批准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 VI 第 15 条的修正案,要求运输原油的油船必须安装开启压力不低于 0.20 bar 的压力真空 (PV) 阀。相关修正案需在 2026 年 11 月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5 届会议上获得批准。这一要求仅适用于在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之后建造的原油油船。
能效
船舶能效管理计划 (SEEMP) 和碳强度指标 (CII) 审查
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启动了第二阶段的 SEEMP 和 CII 框架审查工作,该项工作将于 2028 年完成。各方普遍支持继续加强 SEEMP 框架,以确保船舶碳强度的持续改善。拟议的要素包括内部审查、实施日志和加强的审核要求,这些内容将在 2027 年 10 月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6 届会议上进一步讨论并最终确定。
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未能就是否将邮轮目前按照单位总吨英里排放量计算的碳强度指标替换为按照单位小时计算的修订后指标达成一致。该事项将在后续会议上进一步讨论。
数据收集系统 (DCS) 报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明确指出,即使从 2027 年起数据报告将按航行状态(在航与非在航)进行区分,碳强度指标仍应继续基于相应日历年内的总排放量和航行距离进行计算。会议还明确指出,航行距离的报告也应按航行状态(在航与非在航)进行区分。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修订了 MEPC.1/Circ.905,规定自 2027 年报告年度起,掺混生物燃料的碳排放因子应按质量加权平均值计算,不再按能量加权平均值计算。
船舶能效设计指数/现有船舶能效指数
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通过了关于船舶能效设计指数计算及检验/认证指南的修正案,旨在明确使用两种液体燃料(特别是甲醇和乙醇)的双燃料发动机中“主要燃料”的定义。该修正案进一步规定,发动机功率和单位燃料消耗量的确定应基于《2008 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所认证的最大持续功率 (MCR)。
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测量
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通过了三项与船用柴油机甲烷 (CH₄) 和一氧化二氮 (N₂O) 排放测量相关的指南:
- 甲烷和一氧化二氮排放台架及船上测量指南 - 确立了针对含甲烷燃料的甲烷逃逸、燃料特定排放因子及曲轴箱排放的测量规程
- 发动机负荷监测 (ELM) 指南 - 旨在与台架及船上测量指南配合使用,以报告实际的甲烷逃逸量和一氧化二氮排放量
- 连续排放监测系统 (CEMS) 指南 - 用于连续量化船用柴油发动机的甲烷和一氧化二氮排放
这三项指南共同构成了一套工具包,可用于确定从油箱到尾流的实际甲烷和一氧化二氮排放值。目前相关指南尚未与任何强制性报告框架挂钩,但预计将用于在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评估 (LCA) 框架下使用实际排放因子,以及根据净零框架计算所达成的温室气体燃料强度 (GFI)。这些指南还可用于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EU ETS) 和《欧盟海运燃料条例》(FuelEU Maritime) 框架下确定实际甲烷和一氧化二氮排放量。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净零框架 (NZF)
鉴于 MEPC ES.2 会议已于 2025 年 10 月休会,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上的温室气体相关讨论主要聚焦于净零框架的进一步制定。讨论仅限于广泛交换意见,且各方大多重申了此前已知的立场。本次会议未预期也未就净零框架的设计特点作出任何决定。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同意增设两次会间会议以继续谈判,但未设定修订后框架可能获批或通过的时间表。
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还最终确定了国际海事组织第五次温室气体研究的工作范围,该研究预计将于 2026 年下半年开始,于 2028 年完成。
支持净零框架的指南
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以及此前召开的船舶温室气体减排会间工作组会议 (ISWG-GHG 21) 继续推进了支持净零框架实施指南的制定工作。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同意将以下指南草案和文件作为后续工作的基础:
- 温室气体燃料强度计算指南
- 《2022 年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及运营碳强度主管机关验证导则》的修正案
- 关于如何监测、报告和验证风力推进系统所产生能量的指南
- 关于可持续燃料认证体系 (SFCS) 认可要求及程序以及认证活动报告的指南(SFCS 指南)
- 可纳入关于零排放和近零排放温室气体燃料、技术和/或能源(ZNZ s)相关指南的模块
船舶温室气体减排会间工作组第 21 次会议还讨论了拟议设立的国际海事组织净零基金的管理条款和可能的收入拨付方式,以及 IMO GFI 登记平台的建立、管理和运作事宜。
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评估 (LCA) 框架
船舶温室气体减排会间工作组第 21 次会议和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继续推进 LCA 框架相关工作,并就多个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包括对“代表性”和“保守性”的理解,以及化石燃料路径“油井到油箱”(WtT) 排放值的确定。GESAMP-LCA 科学专家组被要求研究采用统计方法(例如加权平均值或集中趋势度量)以确定相关化石燃料路径的全球默认 WtT 排放因子。
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支持针对间接土地利用变化采取基于风险的方法,并新增关于中间玉米乙醇与结合上游碳捕获与存储的液化天然气燃料路径代码,但决定暂不修改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评估指南。此外,GESAMP-LCA 工作组还被要求就以下问题提供进一步的方法学建议,包括:避免排放,船舶使用货物作为燃料,碳捕集、利用与存储的核算方法,船载碳捕集系统的系统边界,以及可持续性相关议题和要素。
船载碳捕获与存储 (OCCS)
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推进了制定 OCCS 使用监管框架的工作,并就以下原则达成了一致:
- OCCS 原则上还应包括用于将二氧化碳永久矿化的技术。
- 船舶上的 OCCS 相关排放应由主管机关进行验证,并需进一步开展工作以确定在二氧化碳从船舶卸载后的下游排放认证的责任主体。
- 在净零框架下的温室气体燃料强度指南中,应从船舶层面考虑 OCCS,但需进一步开展工作以制定相关方法。
主要未决问题包括:在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评估框架下界定系统边界,以及根据《伦敦议定书》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法律框架对任何涉及船舶直接或间接向海洋排放二氧化碳的 OCCS 方案进行评估。
会议重新成立了通信小组,以继续推进相关工作,包括在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评估框架基础上制定关于核算、验证和认证的指南,其将向 2027 年 10 月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6 届会议进行报告。
污染预防与应对
废气清洁系统 (EGCS)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污染预防与应对分委会第 13 次会议 (PPR 13) 的建议,成员国在审议关于划定特别敏感海域 (PSSA) 的申请时,可评估限制废气清洁系统排放的相关保护措施的适用性。关于废气清洁系统排放控制的进一步监管方案提案应于 2027 年提交至国际海事组织污染预防与应对分委会第 14 次会议 (PPR 14)。
舱底水
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批准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 I 的修正案,其中包括新增第 12B 条,允许通过强制蒸发的方式对含油舱底水进行受控脱水。修正案草案还包括对国际防止油污 (IOPP) 证书和油类记录簿的相应更新。
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批准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 I 的修正案,其中包括新增第 12B 条,允许通过强制蒸发的方式对含油舱底水进行受控脱水。修正案草案还包括对国际防止油污 (IOPP) 证书和油类记录簿的相应更新。
统一解释
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批准了三项统一解释: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 VI 第 16.9 条(焚烧炉)
修订后的统一解释明确指出,间歇式焚烧炉的设计必须确保在启动后五分钟内,实际燃烧室内的温度达到 600°C,且这一要求仅在型式认可测试期间进行验证。船上对烟气出口温度的监测仅用于确保安全运营和持续合规,而非用于验证设计要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 VI 第 13.2.3 条(氮氧化物排放)
统一解释明确指出,对于在指定日期或之后建造且在挪威海或东北大西洋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运营的船舶,在确定所需的氮氧化物排放等级时,必须采用三项基于日期的标准(建造合同日期、龙骨安放日期或交付日期)来确定“船舶的建造时间”。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 VI 第 13.2.2 条(氮氧化物排放)
修订后的统一解释明确指出,如果发动机在船上安装并为其预期用途进行测试的时间晚于第 13.5.1.2 条或第 13.5.1.3 条中规定的适用参考日期六个月以上,则实际的船上测试日期决定适用哪项氮氧化物标准。若因船东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情况导致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发动机测试,主管机关可参照《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 I 统一解释 4 的规定,适用“交付不可预见延误”条款。
《压载水管理公约》第 D-3.1 条(压载水管理系统审批)
统一解释明确指出,根据 2016年 G8 指南 (MEPC.279(70)) 获得批准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应被视为符合《压载水管理系统规则》,并可在 2020 年 10 月 28 日或之后继续安装在船舶上。
海洋塑料垃圾
塑料颗粒
根据 PPR 13 的建议,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同意着手制定一项关于通过海运集装箱运输塑料颗粒的新强制性规范。污染预防与应对分委会将负责起草并最终确定该新规范,同时拟定对《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 III 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相应修订。目前尚未确定该规范将依据何种监管文书成为强制性规定。
渔具标识
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通过了一份通函,旨在推动渔具标识系统的实施以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FAO)《渔具标识自愿准则》的落实。
水下辐射噪声 (URN)
水下辐射噪声指南目前正处于经验积累阶段,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同意将该阶段延长至 2028 年底,以填补剩余的空白。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还批准了一份关于在设计和改装阶段同步优化能效与水下辐射噪声的技术指导通函。
工作计划的新成果
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4 届会议同意将以下内容纳入工作计划:
- 禁止重新引入消耗臭氧层物质
- 在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书中纳入关于海上自主水面船舶 (MASS) 的规定
建议
DNV 建议客户关注 2026 年关于净零框架的持续讨论。建议在东北大西洋海域运营的公司注意该地区排放控制区的设立及相关要求的生效日期。各公司还应注意《压载水管理公约》及相关指南的已获批准的修正案,以及 2028 年修正案生效后“不处罚”做法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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