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解答 (FAQ)
碳强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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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碳强度指标 (CII) 是衡量船舶货物或旅客运输能效的指标,单位为每载货能力海里排放二氧化碳克数。船舶每年会获得 A 至 E 共五档能效评级,且到 2030 年前,各评级达标门槛会逐年收紧。CII 适用于 5000 总吨位以上的所有货船、客滚船及邮轮。年度 CII 依据 IMO DCS 上报数据计算,并为船舶出具 A 至 E 级评级。若船舶连续三年获评 D 级,或单一年度获评 E 级,企业必须制定纠正行动计划并纳入 SEEMP 完成审核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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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CII 适用于 5000 总吨位以上的下列各类船型:散货船、气体运输船、油轮、集装箱船、杂货船、冷藏货船、兼用船、液化天然气运输船、汽车运输船、滚装货船、滚装客船及邮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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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基础 CII 计算公式为每载货能力海里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克数。后续将出台专项指南,通过各类校正因子进一步完善 CII 计算规则。 现阶段,仅可自愿上报实际载货量核算能效运营指标 (EEOI),该数值不作为营运 CII 评级的核算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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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针对不同细分船型,CII 采用不同核算口径衡量运输作业产生的碳足迹。年度能效比 (AER) 与总吨海里能效比 (cgDist) 是两套单位不同的 CII 核算指标。AER(单位:载重吨海里排放量)适用于货物重量为核心计量标准的船型;cgDist(单位:总吨海里排放量)适用于以货物体积为核心计量标准的船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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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通过 IMO DCS 系统上报的数据项可用于核算 AER(单位:载重吨海里排放量)和 cgDist(单位:总吨海里排放量)。IMO DCS 系统并未收集核算 EEOI(单位:每吨货物海里排放量)所需的载货量数据。因此现阶段无法将 EEOI 用于营运 CII 核算。不过企业可自愿申报载货数据,申报 EE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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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CII 法规要求自 2023 年起正式实施。企业需编制升级版 SEEMP,其中列明达成 CII 管控目标的落地实施方案,该计划经审批后需随船留存。SEEMP 需接受公司审核,目前相关审核指南尚在制定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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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CII 选定 2019 年作为基准年,原因是该年度是首个向 IMO 报送且完成核验的 DCS 数据年度。若选取 2008 年,基准线只能依托误差极大的 AIS 数据划定。减排折减系数均以 2019 年数据为基准,并结合 2008 至 2019 年间已实现的能效提升幅度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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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完善升级后的 SEEMP(强化版 SEEMP)新增强制内容,这是 CII 法规的配套要求。此举旨在推动船舶能效持续提升、碳强度稳步下降。强化版 SEEMP 必须包含 CII 达标实施方案,且该文件还需完成审批并接受公司审核。若船舶连续三年获评 D 级,或单一年度获评 E 级,企业必须制定纠正行动计划并纳入 SEEMP,完成审批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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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当前 CII 核算规则不会将燃料消耗量区分至航行、锚泊等具体航段或营运工况。锚泊产生的燃料消耗将统一视作无航行里程对应的油耗计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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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波塞冬原则》采用 AER 作为核算指标,《海运货物宪章》则采用 EEOI。《波塞冬原则》与《海运货物宪章》分别由头部航运金融机构、租船方及货主推出,均为推动航运脱碳行业倡议,与 IMO 制定 CII 的工作流程无直接关联。未来二者或将与 IMO 统一核算定义与指标,但会保留各自独立的减排管控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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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CII 直接取决于船舶燃料消耗量,油耗受特定船舶营运方式、船舶技术能效、所用燃料类型共同影响。指标数值会受所用燃料种类、船舶自身能效、航速、载货类型、气象条件、船体生物附着等船舶整体工况因素影响。 船东可通过优化营运方案、维持船舶良好工况来管控 CII。租船方通过指定航行速度,会对承租船舶的 CII 表现产生重大影响。船东或船舶运营商持续监测船舶 CII 表现十分必要,可避免后期被迫采取激进整改措施。DNV 可依托“排放见解”服务,为客户提供 CII 监测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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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根据 IACS 发布的 CII 校正因子指南,恶劣天气、热带风暴、气旋均不属于可适用 FCvoyage 校正因子的情形。因此,船舶为规避恶劣天气产生的额外油耗,不得在 CII 计算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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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系统将依据上传的数据自动计算 CII。报告年度结束后,可将 CII 与年终 IMO DCS FOC-R 一并提交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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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年度结束提交资料后,可在 IMO DCS FOC-R 审核页面查看实际 CII 及相关 CII 配套数据。核验通过后,实际 CII 与对应环保评级将载明于 DCS 符合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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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实际 CII 与环保评级按完整自然年度核算,因此船旗/管理公司变更期间的此类数据不会单独体现在 DCS 符合声明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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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不会,实际 CII 仅按完整年度统一核算。但原船旗此期间的 DCS 数据仍会纳入整体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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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不会,实际 CII 仅按完整年度统一核算。但前管理公司此期间的 DCS 数据仍会纳入整体核算。完成期间数据核验后,DNV 会提供计算 CII 所需的汇总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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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除现有汇总数据外,DNV 还将提供 CII 计算中可扣除的燃油量、STS 作业耗油量、CII 计算中可扣除的航行里程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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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若接手船舶的 DCS 前管理期间未经 DNV 核验,您需依据 MEPC.348(78) 决议附录 3 附表,向 DNV 提交前核验机构出具的经核验的汇总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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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系统将结合申报的动态、静态校正因子,依托 DCS 数据自动计算船舶实际运营 CII。DCS 客户可通过“排放见解”工具全年实时监控碳强度指标情况。报告年度结束后,可将 CII 与 IMO DCS FOC-R 一并提交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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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对于申报年度内交付的新船,将依据船舶现有营运数据计算 C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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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包含各类校正因子与航次调整项的完整 CII 计算公式,载于 IMO MEPC.355(78) 号决议《2022 年 CII 计算校正因子与航次调整临时指南(G5 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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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现阶段,IMO 尚未公布船舶上一报告年度未达到目标 CII 且获评 D 级所需承担的相关后果。但若船舶连续三年获评 D 级,企业必须提交 SEEMP 第 III 部分纠正行动计划,方可申领 DCS 符合声明。2025 年 IMO 修订相关法规后,该管控要求或将发生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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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若船舶上一申报年度获评 E 级,企业必须提交 SEEMP 第 III 部分纠正行动计划,才能申领本年度 DCS 符合声明。DNV 的 SEEMP 第 III 部分生成工具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开放该纠正行动计划编制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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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MO 并未针对该情形制定强制整改要求。但 DNV 建议企业依据 SEEMP 第 III 部分,落实相关举措,力争在后续年度达成规划的 CII 目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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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试算 CII 是应单独申请自愿核算的指标数值。共有 4 类试算 CII:EEPI、EEOI 适用于在 CII 计算中以 DWT 作为载货能力的船舶;cbDIST 与 clDIST 指标适用于在 CII 计算中以 GT 作为载货能力的船舶。DNV 将从 DCS 数据库或 DNV 船舶数据库提取所需信息。计算方法详情参见 IMO MEPC.336(76) 号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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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若船舶在年度内实施重大改建(包括载货能力和/或船型发生大幅变更,依据第 2.2.17 条定义),且主管机关依据第 5.4.3 条将改建后的船舶视作新造船,则改建完成后的时段,其目标年度营运 CII 与实际年度营运 CII 应按照新造船标准计算与核验。 改建当年,改建完成后的时段应按照新造船标准计算、核验实际 CII 与目标 CII。改建前年内分段数据仍需上报核验,但不计入年度实际 CII 的核算与核验范围。 |
CII 校正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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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不能。目前没有任何 CII 校正因子或航次调整条款,允许将干船坞停靠时段从 CII 计算中扣除。倘若船舶未接入岸电,该时段产生的燃油消耗将直接计为无航行里程对应的油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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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满足以下两类情形时船舶可申请航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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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可适用航次调整的场景包括如下(但需逐案遵循对应船旗国管理机构的相关指示)。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紧迫安全风险时(示例情形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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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不可以。恶劣天气并未列入《MARPOL 公约》附则 VI 第 3.1 条规定的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形。因此船舶不得仅凭恶劣天气申报航次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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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DNV 已更新 DCS 申报要求,支持填报 CII 校正因子与航次调整信息。新要求详见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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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若在 DCS 报告中规范填报,该自然年度内符合条件航段所产生的油耗与航行里程将从实际 CII 计算中全部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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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根据世界气象组织 (WMO) 2014 年 3 月《海冰术语》第 4.4 段定义,冰缘指任意时刻开阔海域与各类海冰(固定冰或浮冰)之间的分界线。申请调整的佐证材料主要依靠海冰图或航海日志摘录,船长和/或冰区航行引航员的书面声明可作为辅助证明。即需提供书面材料,证实船舶驶入冰缘至驶离冰缘的完整时段,以此作为航次排除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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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想要获得官方认可的 CII 指标校正,相关校正因子必须载明于已获批的 SEEMP 第 III 部分文本中。倘若相关校正事项未纳入 SEEMP 第 III 部分,则不会计入“官方核算的校正后 C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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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CII 校正因子与航次调整申报将逐案核验。若对申报内容存在疑问,核验机构可要求企业补充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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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截至目前,IMO 尚未发布任何与锚泊时段相关的校正因子。锚泊产生的燃料消耗将统一视作无航行里程对应的油耗计入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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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若申报数据无误,该校正因子未纳入 CII 计算的唯一原因是 SEEMP 第 III 部分未列明此项校正。所有校正因子均须载入 SEEMP 第 III 部分,方可进行扣除。请修订 SEEMP 第 III 部分,再提交正确的 CII 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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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DNV 对此项功能无专项要求。与所有电气设备要求一致,新安装设备在环境适应性方面应满足船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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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MO 规定冷藏箱默认耗电量为 2.75 kWh。需依据 BAPLIE 舱单文件所载船上冷藏箱数量进行相乘计算。冷藏箱尺寸、类型不改变该默认耗电量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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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船舶的现有 EEXI/EEDI 技术文件中,可能包含若干可用于 CII 计算的校正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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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若船舶通过 DNV 线上数字化 EEXI 工具完成 EEXI/EEDI 技术文件审批,相关校正因子数据将自动同步。如船舶船级不属于 DNV,且技术文件未经 DNV 审批,请通过 DATE 系统联系我方并提交文件,以便我们在系统内录入登记相应校正因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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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不可以。启用 AFTankerSTS 时,不得同时使用上述任一校正因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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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不会。FCvoyage 会将对应航次全部燃料消耗量与航行里程从 CII 计算中剔除。因此在申报该项航次调整的基础上再填报其他校正因子,不会产生额外抵扣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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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AFTankerSTS 校正因子的航次(货物装货地点至卸货地点之间,或卸货地点至下一装货地点之间)航程最长不得超过 600 海里,且航次时长不超过 72 小时。 若一个航次内包含多次 STS 作业,则任意两次 STS 作业之间的任何航段不得超过 600 海里、时长不超过 72 小时,整个航次方可适用 AFTankerSTS 校正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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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DWT 和/或 GT 发生变更,需要修订 SEEMP 第 III 部分并提交核验。 若 DWT 和/或 GT 变更在 SEEMP 第 III 部分和/或 CAP 中被认定为 CII 降低措施,后续所有年度目标营运 CII 均应按照变更前原始 DWT 或 GT 核算与核验; 用于合规评估的实际年度营运 CII,应按照变更后的新 DWT 或 GT 核算与核验。改建当年除外。改建当年的实际 CII,应按照改建前后航行里程加权平均后的 DWT 或 GT 核算与核验。 若 DWT 和/或 GT 变更未在 SEEMP 第 III 部分和/或 CAP 中被认定为碳强度降低措施,年度目标营运 CII 应按照变更后的 DWT 或 GT 核算与核验。 改建当年,目标 CII 与实际 CII 均应依据改建前后航行里程加权平均后的 DWT 或 GT 核算与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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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SFOC 取自 EEDI/EEXI 技术文件,为各台供电发动机 SFOC 的功率加权平均值。因此申报数值必须与 EEDI/EEXI 技术文件载明数值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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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用于填报从 CII 计算中扣减耗油量的栏目属于“总量内分项”栏目,即此处填报的耗油量同样已计入 ME、AE 或锅炉总耗油量中。 |
排放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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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排放见解”工具使用的载货能力取自获批的 SEEMP 第 II 部分。是的,该数值后续也将用于年度实际 CII 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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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该问题存在多种成因:第一,若船舶并非 DNV 船级,系统内可能尚未登记其 EEXI/EEDI 技术文件;第二,若船舶为 DNV 船级,但持有纸质版技术文件,需由 DNV 人工录入相关校正因子。以上两种情形,均可通过 DATE 系统联系我方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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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排放见解”包含可视为敏感信息的数据。因此相关访问权限事宜应先在企业内部沟通并达成一致。权限由企业管理员用户在 Veracity 平台船队状态 (Fleet Status) 模块进行授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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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排放见解”内的 CII 依据已提交的 FOC-R 数据计算。企业可借助全年高频次的数据上传,自主评估并优化船队营运能效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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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排放见解”中的数据汇总基于已提交的 DCS 数据。每次数据传输完成后,“排放见解”的汇总信息会自动刷新。若展示的汇总数据与已获批的 FOC-R 不一致,极有可能是 FOC-R 获批后相关数据已被修改或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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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请修订该船 SEEMP 第 II 部分,并提交修订版本申请审批。如需更正船舶参数 (DWT/GT),请通过 DATE 系统联系我方,并提供全部所需文件(例如国际能效认证),以便我们在数据库中完成信息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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