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 FuelEU Maritime
FuelEU Maritime 由欧盟颁布,2025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旨在提升欧盟境内国际海运燃料结构中可再生燃料与低碳燃料的占比。下文将为您详解该法规细则,并介绍 DNV 可为您提供的配套支持。
FuelEU Maritime 运作机制
FuelEU Maritime 对航行于欧盟或欧洲经济区 (EEA) 内的船舶,规定了其耗用能源的年度平均温室气体强度指标。该强度单位为单位能源对应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gCO₂e/MJ),温室气体排放量采用“从油井到尾流”(well-to-wake) 全生命周期口径核算。核算范围除船舶船上所耗能源产生的排放外,还涵盖燃料开采、原料种植、加工及运输环节产生的各类排放。

核算基准为 2020 年船队整体“从油井到尾流”全生命周期平均温室气体强度:91.16 gCO₂e/MJ。减排要求逐年收紧:2025 年需较基准降低 2%,2030 年降幅增至 6%;2035 年起减排力度大幅提升,至 2050 年实现 80% 的降幅。

重要须知:温室气体强度管控要求覆盖范围:欧盟/欧洲经济区内部航行及港口停靠产生的全部能耗;往返欧盟/欧洲经济区、往返欧盟最外围地区航线仅 50% 能耗纳入管控。
请注意,FuelEU 尚未纳入欧洲经济区 (EEA) 协定。船舶停靠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港口,目前视作停靠非成员国港口。

此外,法规要求自 2030 年起,客船与集装箱船在所有相关港口停靠时长超过两小时的,必须使用岸电。岸电接驳要求的豁免情形详见常见问题解答板块。自 2035 年 1 月 1 日起,只要港口配备岸电设施,集装箱船与客船均必须接驳岸电。
船东行动指南
- 向 DNV 等经认证的核验机构提交“FuelEU 监测计划”。
该计划需列明每艘船舶的排放监测与数据上报方式。 - 自适用报告周期起,开展 FuelEU Maritime 相关数据监测与上报工作。
监测与上报数据包含燃料消耗量、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营运数据(与法规生效时间及持续上报要求保持一致) - 若船舶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需完成分段报告的核验工作。
船舶运营主体变更完成后一个月内,须完成分段报告核验。 - 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核验机构提交 FuelEU 年度报告。
- 每年 3 月 31 日前,确保已核验报告录入 FuelEU Maritime 数据库。
- 每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合规结余审核并完成各类弹性机制的申报启用。
- 每年 6 月 30 日前,取得“FuelEU 合规文件”并随船携带。
如有应缴罚款,须缴清后方可核发合规文件。
如需了解更多 FuelEU Maritime 合规相关内容,请点击合规 (Compliance) 标签。
依托 DNV 获取 FuelEU Maritime 配套支持服务
DNV 可为船舶运营商提供 FuelEU Maritime 全周期各阶段支持。我们提供简洁高效的 FuelEU 监测计划线上填报系统,面向所有企业开放,涵盖船舶运营商落实 FuelEU Maritime 所需的全部填报内容。
更多详情,请查阅服务 (Services) 与商业影响 (Commercial) 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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