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燃料强度 (GFI)

NZF 包含两个相互关联的要素:

  • 一项技术要素,为船舶年度 GFI 设定逐步更加严格的减排要求
  • 一项经济要素,包括对超出 GFI 要求的温室气体排放实行两级定价,所得收益用于奖励使用零排放或近零排放温室气体燃料,并支持 NZF 的实施

新规适用于所有超过 5,000 总吨的船舶,但不适用于仅从事国内航线营运的船舶、海上平台(包括浮式生产储卸油装置 (FPSO)、浮式储存装置 (FSU) 和钻井平台)以及半潜式船舶。

新规要求以 GFI 指标为基准核算,该指标衡量船舶每消耗单位能源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为克二氧化碳当量每兆焦 (gCO2eq/MJ),包括输送至船舶的电力、风力推进和太阳能。

温室气体排放量从“从油井到尾流”全生命周期角度进行计算,除船上能源燃烧或转化产生的排放以及任何甲烷逃逸外,还包括与燃料开采、培育、生产和运输相关的排放量。

电力如何输送至船舶、风力推进和太阳能将如何计入核算,目前尚未确定,因此尚未纳入指南文件。以风力推进为例,指南文件将明确所提供的能量是依据设计标准还是通过船上实测来确定。

对于船舶年度实际达到的 GFI,已设定两级要求:基础目标和更为严格的直接合规目标。这些目标以 2008 年船队平均从油井到尾流全生命周期 GFI (93.3 gCO2eq/MJ) 为基准设定。每艘船舶须达到直接合规目标,实现路径包括:降低自身实际 GFI 值、从 IMO 净零基金购买补救措施 (RU),或受让其他船舶剩余物资 (SU)。

法规明确了直至 2035 年的年度 GFI 降幅系数,详见下文。2040 年的基准目标设定为 65%,而 2036 年至 2040 年期间这两套目标的年度减排目标将由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 (MEPC) 在 2032 年 1 月 1 日之前协商确定。

温室气体燃料强度 (GFI)

Year 2028 2029 2030 2031 2032 2033 2034 2035 ... 2040
Base 4% 6% 8% 12.4% 16.8% 21.2% 25.6% 30%   65%
Direct 17% 19% 21% 25.4% 29.8% 34.2% 38.6% 43%   -

每艘船舶须结合自身达到的 GFI 与目标,核算年度合规余额,单位为二氧化碳当量吨。如果船舶的 GFI 低于直接合规目标,其将获得 SU。反之,如果船舶的 GFI 高于直接合规目标,其合规余额为负,并产生合规赤字。

拥有合规盈余的船舶可以将 SU 转让给存在合规赤字的船舶(类似于 FuelEU Maritime 的合规池概念),也可以将 SU 储备起来供随后的两个日历年内使用,或者作为自愿减排贡献将其注销。请注意,一份 SU 只能转让一次,且仅可用于抵冲二级合规赤字。

船舶可以利用来自其他船舶的 SU 来抵冲其二级合规赤字,或者从 IMO 净零基金购买补救措施 (RU)(类似于 FuelEU Maritime 的罚款机制)。一级合规赤字只能通过一级 RU 来补偿——换言之,来自其他船舶的 SU 不能用于一级合规。

2028 年至 2030 年报告期的 RU 初始价格设定如下:

  • 一级 RU:100 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
  • 二级 RU:380 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

MEPC 将在 2028 年 1 月 1 日之前确定一种机制,用于审查和确定 2031 年及以后的 RU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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